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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吉林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英文名称为"JiLin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ssociation"(JLIN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计算机安全领域的管理、科研与教育、企事业单位及专业人士,计算机信息服务部门和计算机安全技术研究单位或部门、产品研制生产单位,以及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并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宪法、法律、法规的指导下,通过行约、行规,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运营行为;架起政府、行业、单位之间的桥梁,为政府部门管理决策提供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开展技术交流,促进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维护信息网络安全,促进信息化健康发展,为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是在吉林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法人团体,在行业业务工作中接受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规范和服务信息网络各类组织。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80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督促落实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政策;
(二) 协助政府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性的有关法规;
(三) 接受省公安厅的委托,承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检测、评估,协助管理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四) 组织研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推广行之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经验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五) 协助管理机关组织评审、鉴定计算机犯罪证据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成果。推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产品,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产业的发展;
(六) 组织举办计算机安全技术讲座、推广普及计算机安全知识、培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七) 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提供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咨询和网络安全技术服务;
(八) 建立与加强同国内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的联系,促进国内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学术的交流、互访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协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3、 获得本协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服务权;
4、 可承担本会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课题研究和技术项目的研发;
5、 可免费获得本协会提供的重大安全预警及解决方法的通报;
6、 优惠享有本会组织的安全应急响应、数据灾难恢复服务;
7、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1、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可优先获得1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3、 可优先参加本协会活动,优惠或免费取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 可要求本协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诊断和技术援助,请求本协会协助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或其他行业性活动;
5、 可优先获得与公安机关或协会有关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处置会员单位发生的信息网络安全事故;
6、 可免费获得本协会提供的重大安全预警及解决方法的通报,优惠享有协会组织的安全应急响应、数据灾难恢复及安全业务外包等服务;
7、 获得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冠名权,并可与协会联合在合法范围内合作开展有关产品技术推介交流、企业形象宣传推广、专业人才培养评价等活动;
8、 请求协会组织认证和检测计算机安全产品或本单位的系统安全,优惠或免费获得网络安全检测评估报告;
9、 可优惠或免费获得在协会开办网站和主办刊物等专业栏目上刊登论文、著述或产品广告的宣传权;
10、 获得由协会主办、协办的各种安全讲座、研讨、展览会、学术或产品技术推介交流活动的优先参与权;
11、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12、 对协会工作或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专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者,有权享受本协会的奖励;
13、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协会活动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
(六) 在行业中及中介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追究卓越和互利有偿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协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 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常委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名誉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或授权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候选人由吉林省公安厅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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